关于开展山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(第二批)建设试点的通知 鲁经信字﹝2018﹞ 8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、财政局,省有关企业: 为进一步贯彻《中国制造2025》及《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》精神,落实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,完善我省制造业创新体系,我们将开展第二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试点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定位与功能 制造业创新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是由企业、科研院所、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、自主结合,以企业为主体,以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,主要功能包括:开展产业前沿及共性关键技术研发;探索产业链协同、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机制;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;促进科技成果商业化应用;强化标准引领和保障作用;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;打造多层次人才队伍;鼓励开展国际合作。中心牵头组建单位一般应是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的龙头骨干企业。 二、中心建设原则 (一)统筹规划。申报的中心试点原则上应符合《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领域总体布局(试点)》(附件1)要求,重点依托我省具有明显优势的产业集群和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,充分发挥已有的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、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作用,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。已列入第一批试点的领域,本次暂不接受新的试点申报。 (二)市场运作。创新中心要按照定位要求,政府推动,组建自愿,采取多种形式,引入多元化投资机制,建立健全治理结构,明晰产权、明确责权,建立市场化的创新机制和利益共享、风险共担机制。 (三)协同创新。重点突出产业链上下游协同,产学研跨界融合、多元投资主体共建,探索多方协同、多元投资、成果分享的新模式,发挥优势互补、资源共享的新优势,实现多学科、跨领域、跨地区的协同创新,提升持续创新能力。要大力推动现有产业技术联盟向创新中心实体过渡。 (四)强化实效。加强创新成果数量及质量、技术成果转移和产业化。引领支撑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评估,把创新活动转化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,依托创新中心创造出更多新技术、新产业、新业态、新模式。 三、中心试点的基本条件 (一)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需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独立法人,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、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。具备科学合理的章程或规章制度,包括科学的决策机制、自主经营机制、内部财务、人事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、激励机制和成员单位利益共享、风险共担的紧密合作长效机制等,有技术转让、专利保护、知识产权等规定。 (二)拥有完善的产学研合作网络,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,有较强的技术扩散、辐射和转移能力,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,成员单位原则上应包含企业、高校、科研院所等各种类型的研发机构。 (三)拥有高水平的管理及研发团队,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队伍,建立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。 (四)拥有先进的基础设施、仪器装备,能够为技术创新提供较完善的支撑能力,有持续较高的研发投入。 (五)从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,有开放合作交流机制,面向行业和地区提供服务;有明确的产业化技术发展方向和目标。 (六)有系统、可行的发展规划,包括中长期研发项目计划、成果转化产业化目标、经费筹措(包括政府资助)计划、研发投入和转化收益预算以及实现市场化自主运营的进程计划等。 四、中心试点实施步骤 (一)申报。由牵头单位(或已组建并注册登记的中心法人实体)提出创新中心试点方案,按要求制定创新中心创建和运行方案,编制《山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申报书》(附件2),填写《创新中心组建基本信息表》(附件3)和《牵头(参与)单位信息表》(附件4)。由各地经信和财政部门审查上报。 (二)遴选。省经信委和财政厅组织遴选,程序分为材料初审、专家论证、社会公示等环节(专家组还将对认为有必要做进一步了解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)。符合条件的列入山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试点。 (三)试点期限。创新中心试点期限为1-2年。经过试点期建设和运行,重点探索内部组织机制、运营管理模式和投融资方式,对运行效果进行评估考核,总结经验、完善制度,加快建设发展。在试点期内各级有关部门将组织有关政策、资源对中心进行相应支持。 (四)评估验收。试点过程中,省里将视情况进行评估,提出针对性建设意见。试点建设任务和运行发展指标达标后,省里将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。验收合格者,正式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并积极向国家推荐升级为国家中心。试点期满不能达到目标要求的,取消试点资格。试点过程中,牵头单位(或中心)可向省经信委、财政厅提出终止试点申请。 五、注意事项 (一)各市结合本地区实际,做好中心的培育遴选推荐工作,并指导申报单位认真编制申报材料,填写有关信息表,并提交有关证明。每个市限报2家。 (二)各市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,确保材料真实完整,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,对中心试点建设的可行性进行把关,做好基础性工作,于3月31日前,以正式文件将申报材料(一式两份)报送至省经信委、省财政厅,并将电子版发送至wangm@shandong.cn邮箱。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,否则报送材料不予受理。 (三)各市及有关单位要加紧推进第一批试点中心建设,积极解决中心试点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,保证建设进度。对于试点工作进展缓慢或没有开展实质性工作的,省经信委和财政厅将按照“有进有退”的原则视情况及时调整或取消其试点资格。 联系方式:省经信委科技处0531-86062354 省财政厅工贸处0531-826696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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